我父亲1958年划为“中右”分子被开除公职,下放到县城参加《农业生产监督劳动》至1970年,同年又被戴上“历史反革命”帽子,全家随父迁返到农村深入改造。1974年经国家批示,凡“四类分子”的子女不愿同父母在一块生话的可以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号召,我返回原城生产队参加了集体农业劳动。
1978年父亲得到了冤假错案的平反,恢复名誉、公职、工龄连续计算。我于1979年接替了父亲的工作至今。县政府有关部门按落实政策的陕发(1978)85号文件批示证明我按知青对待,我单位一直视为认可。2019年我到了申请退休的时间,单位上报省社会保障局不认可我在参加农业劳动期间的工龄,我应怎办? |